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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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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112年2月22日釋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適用疑義函文1份,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3-03-08 發布單位:新竹管理處-新竹管理處

一、依據本署112年3月3日農水企字第1126026158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然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或補
助,恐失之過苛,爰於同條項但書增列6款例外排除規定。

三、查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係指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他具有對價交易行為,所有權交換亦屬之。

四、次按本部108年11月5日法廉字第10805008460號函示意旨略以,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具高度公益性,並無利益輸送疑慮,是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位於私人土地內,因業務需要向地主即會務委員協議價購土地,並無違反本法規定疑義。

五、綜上,本案申請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即農水署為土地所有權交換行為,若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者即不受禁止規範,惟仍應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另依來函表示,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相對於原有舊圳路,耐用性及灌溉排水功能較佳,有助於後續農田水利設施之維護管理及更新改善,亦提升相鄰地區之農田灌溉排水效能,增進周遭農業生產環境之品質等情,故農水署若認依農田水利相關法令規定應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所有權交換者,得參照本部108年11月5日法廉字第10805008460號函意旨為之。

相關網址: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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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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