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770/32231/post)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