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被占用土地與收取補償金處理要點
新竹農田水利會第4屆直選會務委員第9次定期會通過
行政院農委會107年12月11日農水字第1070247671號函備查
處有被占用土地,在未排除占用之訴前,得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規定,先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土地占用補償金。
本要點所稱「占用補償金」,係指被占用土地在未排除占用之訴前,依法先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之損害補償金。所謂「占用人」係指使用人無法律上之原因,無權使用本處所有之不動產,而受利益者。
被占用之處有土地,在未依法訴請排除占用土地或處理完成前,得先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占用補償金。
被占用土地在未排除占用之訴前,依實際占用期間通知占用人繳交補償金,但最長以追溯五年為限;又未停止占用或取得合法使用權源前,仍得繼續按年收取補償金。
占用人對所通知占用補償金內容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費單後30日內申請複查,逾期未申請複查者,推定為無異議。占用情形特殊或適用費率有爭議時,得由工作站從實認定調整,報本處核定。
申請分期繳納補償金者,得協調分期方式,其期間以半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專案簽核,延長繳納期限。
對於無法依前項方式處理之被占用不動產,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以民事訴訟排除。
(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本處被占用土地經認定為建築改良物、雜項工作物等暨補償金計算公式=當年度申報地價×占用面積×費率(8%)×計費期間,逾期未繳費者,依法追繳。
開立補償金繳款單前,工作站應先確認本處與占用人之間係屬無權占用之法律關係,並將占用現況拍照存證,並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不論是否已收取補償金,皆應繼續處理無權占用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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